在政府采购的复杂步骤中,采购人面临着很多程序与决策的挑战。从需要调查的必要性、采购结果公告的透明度需要,到采购包划分的原则,每个环节都关乎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本文将围绕这三个重点问题展开分析,帮助采购人更好地把握采购步骤中的要紧细节,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01没拓展需要调查是“程序违法”吗?是“程序违法”。《政府采购需要管理方法》(财库〔2025〕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明确,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进行一般性审察,主要审察是不是根据22号文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要、编制采购推行计划、进行风险管控。这里讲的程序就包含在确定采购需要和编制采购推行计划之前拓展需要调查。假如采购人没根据22号文需要的程序来拓展需要调查,就是程序违规,轻则被约谈、收到书面关注函,重则被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置。
02采购结果公告要包含采购人代表的名字吗?根据现行政府采购规范规定,非招标采购项目需要公告采购人代表名单;
招标项目并没硬性需要公告采购人代表名单。但,从公开透明原则的需要来讲,招标、非招标项目是不是公告采购人代表名字不应存在差别。将采购人代表名字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布,契合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划分采购包基于项目的客观需要,一是国家资质管理的规定,适应不同资格能力的提供商。采购项目包括不相同种类型、不同专业技术、不同类型和规格的标的,分成不同采购包才能使有相应资格能力的提供商分别投标响应;
二是满足项目推行的需要,适应采购人管理能力、采购规模等需要。采购人组织推行能力强,可以承担自行协调提供商之间关系的,可以细分采购包,反之需要整体打包采购,引入提供商弥补采购人管理能力的不足;
采购规模大时,细分采购包可以增强提供商竞争优势,不然只有实力强的提供商才能参与角逐;
提供商供货或服务周期长的项目,细分采购包可以让提供商平行作业,防止提供能力不足延误项目履行。在是不是划分采购包问题上,法律法规规范的主如果采购人不能借助划分采购包避免公开招标。